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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军军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冯军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市**区**村(户籍地**省**市**县**镇**村**号)。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之前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12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军军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军军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市**区**路**路**路**路等地,先后多次盗窃中国**公司**分公司电缆井内的各种型号的电话电缆共计28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8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军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于某甲、周某某、孙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军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军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军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退赃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儒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军军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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