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冯军民,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1990年8月25日因流氓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11月5日入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1991年2月21日脱逃;2020年6月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8日至6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2020年6月17日被河南省第四监狱押回监狱,同年7月4日被隔离审查。
本案由河南省第四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军民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11月5日,被告人冯军民被押送至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后,一直不思悔改,不认真参加劳动改造,认为法院判刑太重,心里很压抑难受,再加上入狱时间短,对干警不熟悉,同犯人也不认识,难以适应监狱生活。1991年过完春节假期后出工的第一天,被告人在出工途中,无意间发现生产区的围墙上有一处V型缺口,围墙旁边有一个用砖头砌的水泥墩子,墩子上面装有变压器。被告人觉得站到水泥墩子上,应该能从旁边的围墙缺口处翻出去,于是便产生了脱逃的想法。1991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趁随夜班出工到生产区车间参加劳动之际,脱离互监组和带队干警的监视窜至监狱围墙,从变压器旁围墙缺口处翻墙脱逃。被告人逃离监狱后,以弟弟丢失找人的名义在河南、安徽等地流浪有一年半的时间。1992年夏天,被告人逃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定居。期间被告人以“计铭函”的名字办理了户口簿和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1304271970********)。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对其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刑入狱和服刑期间脱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年6月17日被河南省第四监狱押回监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平法刑一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罪犯脱逃报告表》、《关于追捕逃犯冯军民情况的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苗某某的情况说明,证人冯某甲、冯某乙、吕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军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罪犯冯军民脱逃案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军民因犯罪被投入到监狱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改造,故意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冯军民现被河南省第四监狱隔离审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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