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刚、邓威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冯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区**号**号,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刚、邓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冯刚通过电话与周某某(已判)联系好甲基苯丙胺的出售价格后,安排被告人邓威将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乐山市市中区幸福巷附近交付给周某某,收取周某某毒资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冯刚驾车到成都购买毒品准备返回乐山用于贩卖,当日20时许在成乐高速乐山方向(夹江县)天福服务区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冯刚驾驶的车牌为川******的白色凯美瑞汽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一袋,净重981.76克。同日在乐山市市中区电信广场路口将被告人邓威抓获。经依法鉴定,被查获的981.7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81.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帮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冯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定义

                    检察官助理:钟颖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冯刚、邓威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