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冯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租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原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冯刚在重庆市万州区学林上城小区三次入户盗窃作案,所盗现金1300元和物品价值10133.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某日晚,被告人冯刚在万州区学林上城小区,使用钢钳夹断防盗网进入********室,趁无人之际,盗窃唐某某黄金珠链等物品。
2、2020年3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冯刚在万州区学林上城小区,使用钢钳夹断防盗网进入********室,趁无人之际,盗窃熊某甲云烟18包(价值180元)等物品。
3、2020年3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冯刚在万州区学林上城小区,再次进入********室,盗窃熊某甲现金1300元、大重九香烟4条(价值3920元)、黄金手链等物品。
上述黄金珠链、黄金手链共计15.55克,鉴定价值为6033.4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冯刚在万州区********租住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旧货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熊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刚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州区********室,联系电话1502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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