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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刚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冯刚,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楼,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村**号。2019 年3 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5时许,被告人冯刚本市口区**村**号**楼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状毒品“麻果”二片,贩卖给吴某某。2019年12月06日17时许,被告人冯刚本市口区**村**号**楼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状毒品“麻果”十片,贩卖给张某某。民警现场查获吸食剩下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三片。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刑事侦查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讯问视频、毒品称量取样视频;6.被告人冯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毒品再犯;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或有期徒刑十个月(无法缴纳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冯刚现羁押在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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