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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功鸟、刘焕瑚等寻衅滋事、冯功鸟、刘焕良聚众斗殴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冯功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焕瑚,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号**楼**房,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朱才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被告人刘焕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0月1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厚文,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功鸟、刘焕良、刘焕瑚、朱才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冯功鸟、刘焕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8日至2019月1月22日),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期间, 被告人冯功鸟多次纠集被告人刘焕瑚、及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阿某某”(基本情况不详)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多次闹事。2018年1月初,被告人冯功鸟成为 “三龙会”微信群(该群以**镇、**镇、**镇的人为群员)的群主,伙同被告人朱才风在群里号召群员打砸酒吧,并伙同被告人刘焕良纠集多人斗殴,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

1、​ 被告人冯功鸟、刘焕瑚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功鸟纠集被告人刘焕瑚等多人到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假装打架闹事,扰乱酒吧经营秩序。

1.2017年12月l3日凌晨,被告人冯功鸟纠集被告人刘焕瑚及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阿某某”等人到**路**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然后双方往地上摔空啤酒瓶、对骂叫嚣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混乱,将酒吧客人吓跑。

2.2017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冯功鸟纠集林某某、陈某某、吴某乙、“阿某某”等人到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然后双方往地上摔空啤酒瓶、对骂叫嚣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混乱,将酒吧客人吓跑。

3.2017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功鸟纠集他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然后双方往地上摔空啤酒瓶、对骂叫嚣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混乱,将酒吧客人吓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报案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功鸟、刘焕瑚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2、​ 被告人冯功鸟、朱才风、刘焕瑚打砸酒吧的事实

2018年2月7日凌晨2时许,“三龙会”群员吴某丙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门口处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当天中午,被告人冯功鸟在“三龙会”微信群里提议到**酒吧打砸报复,并约定当晚在海口市琼山区的**市场集合。当晚21时许,冯功鸟伙同被告人朱才风、刘焕瑚及吴某乙(在逃)等几十人到**酒吧将酒吧的钢化门玻璃、苹果电脑、光束摇头灯等打砸损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功鸟、刘焕瑚、朱才风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

3、​ 被告人冯功鸟、刘焕良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8年2月6日晚上21时许, 朋友“江某某”(基本情况不详)打电话跟被告人刘焕良说“演丰人”欠了他的钱,只有打架赢了才肯还钱,让刘焕良帮忙召集人与“演丰人”打架。刘焕良便在“三龙会”微信群里号召群员到海口市琼山区**路**中学门口集合打架,并打电话叫刘焕瑚及刘某某参加,刘焕良还在该群里叫群员带刀、钢管等器械过来。被告人冯功鸟看到后也在“三龙会”微信群里号召群员到**中学门口集合打架。当晚23时许,冯功鸟、刘焕良伙同刘焕瑚、李某甲、“江某某”等十几人(其中部分人带着刀、钢管等)到**中学集合,后该群人乘坐三辆轿车到与“演丰人”约定打架的地点**路**茶馆、**路一个十字路口、**镇等待打架,但均未找到“演丰人”,打架未遂后便各自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冯功鸟、刘焕良及刘焕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功鸟、朱才风、刘焕瑚任意损毁他人财

物,破坏公共秩序,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649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冯功鸟多次纠集刘焕瑚等人到酒吧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被告人刘焕瑚参与闹事一次,被告人冯功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刘焕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朱才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功鸟、刘焕良纠集多人进行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功鸟、刘焕良已经着手实行聚众斗殴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功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才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功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秀婉

书  记  员:谢海桐

2019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冯功鸟、刘焕瑚、刘焕良现押于海口市第

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才风现在三亚监狱服刑;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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