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冯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勇去至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昌州村玉米基地,采用撬防盗窗的方式进入玉米基地办公室内盗窃谭某某现金725元人民币和5包玉溪牌香烟。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冯勇去至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昌州村周某某家院坝,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唐某某渝C8****中华牌越野车内,盗窃5包芙蓉王香烟和唐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5元。
3.2020年4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冯勇去至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美好佳超市,采用翻院墙、手拉锁开门的方式进入美好佳超市,盗窃6把川凌牌挂面和12包桥头牌火锅底料。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8元。
2020年7月20日,冯勇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以上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翁某某、唐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冯勇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勇主动交代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冯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冯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冯勇被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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