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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双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冯双,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等地,通过攀爬外墙翻进阳台或窗户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盗得现金36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因被张某甲、张某乙发现,未盗得财物而逃离。

2.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3.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4.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单元**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5.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盗走杨某丙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裤子口袋内现金10余元。

6.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张某丙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7.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8.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邓某某家中盗窃,因被邓某某发现,未盗得财物逃离。

9.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张某丁家中,盗走张某丁放在客厅沙发上的包内现金300 余元。

10.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11.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1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双攀爬外墙进入本区**小区****被害人尹某某家中,盗走尹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包内现金50余元。

被告人冯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鸭舌帽、手套、口罩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杨某甲、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张某丙、李某甲、邓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双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冯双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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