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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冯周,绰号“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2********,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号,住址同上。2013年1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八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驻马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监事,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周、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小区**号楼**单元**层**户驻马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室向被告人冯周和王某某借款2万元,实际约定日利息2分,借款当日被告人冯周、王某某扣除保证金2000元、扣除2周利息5600元,被害人李某某实际到手借款12400元。

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之后,被告人冯周、王某某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如由王某某去银行取款保留银行流水)、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如被害人还本金被告人冯周、王某某拒绝谈还)、软硬兼施“索债”(如让被害人李某某出利息借其他亲戚朋友钱财还利息、让被害人李某某到其他第三方借款平台借钱还利息;实在要不来钱时被害人李某某被被告人冯周、王某某提供虚假材料起诉至法院)等套路贷形式向李某某索取高额利息共计86500元。在被害人李某某不能支付高额利息时被告人冯周采取拒不谈支付本金,骚扰住处、骚扰家人等威胁手段继续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精神恍惚、写遗嘱自杀等严重影响。

在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多次与被告人冯周沟通无果,被告人冯周采取软暴力不能再要到钱的情况下,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冯周伙同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冯周的教唆、指示声称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2万元后一分钱未还,原本是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冯周之间的借贷,但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阶段提供了其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的借条和收条原条,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偿还2万元借款和利息,被告人冯周和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证言、虚假诉求,二人制造虚假诉讼来实施诈骗行为。

经查实,被害人李某某实际从被告人冯周和王某某处借款12400元,现已支付利息共计86500元,被告人冯周、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套路贷情形,已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为74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周、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周、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周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74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周、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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