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国娟,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幢**室。2015年11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04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立娟,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2006年4月1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2011年6月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6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3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7400元;2018年11月2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08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铅山县**镇**村**自然村**。2014年7月2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其赌资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2014年11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赌博分别于1999年10月被罚款250元、2000年8月被罚款200元、2006年4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0年12月被罚款500元;2012年3月6日因犯窝藏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国娟、汪立娟、赵某某、唐某某、钱某某、杜某某、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被告人冯国娟伙同被告人汪立娟、赵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找场地及望风、被告人缪某某负责望风等,陆续在绍兴市柯桥区**镇**农庄、**镇**号民房、**镇**号民房、柯桥区**镇**村**号民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供社会人员以“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累计非法抽头获利40000余元。
2.2019年3月4日至3月5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找场地及望风、被告人缪某某负责望风等,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民房、**镇**号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两次,供社会人员以“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累计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洪某某、沈某某、田某某、汪某某、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滕某某、严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金某某、邱某某、葛某某、俞某某、康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国娟、汪立娟、赵某某、唐某某、钱某某、杜某某、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人物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娟、汪立娟、赵某某伙同唐某某、缪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杜某某伙同唐某某、缪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冯国娟、汪立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被告人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国娟、汪立娟、唐某某现羁押在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杜某某、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25849****(赵某某)、1339656****(钱某某)、1329187****(杜某某)、1386719****(缪某某);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及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