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冯国庆,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贩毒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3年4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5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8月3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罪,2020年5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国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2时许,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冯国庆购买大量毒品,2020年05月28日21时许,宁乡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国庆女朋友吴某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粟塘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冯国庆,现场扣押疑似冰毒的日色透明晶体共计22.19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共计3.59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状物体共计11.66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扣押文件物品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证言;4.被告人冯国庆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疑似毒品称量表、称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庆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78克,海洛因共计11.66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国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国庆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冯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国庆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国庆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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