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培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冯培天进入琼海市**镇**路**号卢某甲家一楼楼梯口处,将被害人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哑光流星蓝色台玲牌TDMG08Z型普通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6********,发动机号:TLTY60VF********)盗走。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5元。被盗电动车现无法追回。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冯培天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黑色帽子一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接受证据清单、取证据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收据、办案说明等书证;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6.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等3人的证言;
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培天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培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培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培天入户盗窃,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启程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冯培天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及被害人意见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帽子一顶,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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