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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大富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冯大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月零14天;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零9天;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大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冯大富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农贸市场,趁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的背包拉链拉开,盗窃背包内一黑色钱包,冯大富将钱包内的30余元人民币取走后将钱包扔在他人的背篓内。

2020年4月20日,冯大富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大富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大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大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大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大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大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冯大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冯大富被监视居住,住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2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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