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冯学伟,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路**厂**楼**号。2013年因贩卖毒品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贩卖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2018年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学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冯学伟毒瘾发作,便在**市场门口溜达寻找作案目标,看是否能偷点东西购买毒品,当冯学伟逛进**市场东侧的一条小巷子时,他看到被害人刘某甲(未成年)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巷子边上便离开了,冯学伟见被害人没有锁车,就走到那辆电动车旁边,趁无人注意便将该车骑走,并将车卖给一个叫“阿三”的人。经鉴定,冯学伟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元整(¥1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学伟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学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学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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