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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学伟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冯学伟,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2013年因贩卖毒品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贩卖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后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2018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经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学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冯学伟毒瘾发作,便在**市场门口溜达寻找作案目标,看是否能偷点东西购买毒品,当冯学伟逛进**市场东侧的一条小巷子时,他看到被害人刘某甲(未成年)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巷子边上便离开了,冯学伟见被害人没有锁车,就走到那辆电动车旁边,趁无人注意便将该车骑走,并将车卖给一个叫“阿三”的人。经鉴定,冯学伟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元整(¥1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学伟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学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学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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