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399号
被告人冯学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区**号。因赌博于2006年1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08年8月4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撤销缓刑,同时又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学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学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冯学智等人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岳某某、马某甲、夏某某、赵某某、郭某甲、陈某甲、金某甲、钱某某、郭某乙、潘某某、金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宁波宁海市山头、乐清市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等处流动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四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金额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每天至少一场,每场至少70人参与赌博,每场至少抽取2万元头薪。该赌场至少开设13天,涉及赌场抽取头新金额至少达3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学智于2020年8月11日向乐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李某丙、柯某甲、李某丁、马某乙、王某乙、柯某乙等多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学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钱某某、李某甲、夏某某、陈某甲、郭某甲、王某甲、马某甲、李某乙等多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学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学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学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学智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学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学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帮助记录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