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宝华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冯宝华,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9********,汉族,文盲,个体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区**幢**室。198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2年12月31日因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199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宝华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房产证和土管局、房管局批复文件,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房产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46.5561万元,后用于其个人挥霍。其中:

1、2017年左右,被告人冯宝华采用上述方式,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秦某甲低价购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龙洲花园的经济适用房,骗取秦某甲合计20.9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冯宝华采用上述方式,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王某甲、王某乙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骗取王某甲、王某乙合计31.8561万元。

3、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冯宝华采用上述方式,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周某某低价购买绍兴市人民医院东边在建的经济适用房,骗取周某某合计36万元。

4、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冯宝华采用上述方式,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朱某某等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骗取朱某某、吴某某、盛某某合计71.5万元。

5、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冯宝华采用上述方式,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卢某某、陈某某母女低价购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龙洲花园的经济适用房、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杭州市西湖区的别墅,骗取卢、陈母女2人合计486.3万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019年左右,被告人冯宝华为做小生意等,通过他人制刻“绍兴市卫生局”、“蕺山街道城建城管办”、“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公室”等3枚国家机关印章。经查,上述3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关系人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印章印模、房产证、土管局及房管局批复红头文件、购房申请书、购房协议书、营业执照;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潘某某、曾某某、车某某、秦某乙、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盛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宝华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宝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宝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丹

检察官助理:陈孝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宝华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