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冯宝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城**路**号**国际。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宝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冯宝明驾驶苏HF****号重型厢式货车,为一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将一批货物从福建省漳州市运至广东省肇庆市。同年7月5日2时许,冯宝明驾驶苏HF****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一车假冒伪劣卷烟由广东省肇庆市运往福建省。当日11时许,冯宝明驾车途经广河高速公路博罗县杨村服务区路段时,被博罗县烟草专卖局、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博罗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冯宝明所驾车辆上查获云烟、白沙等四个品牌23100条疑似假冒伪劣香烟,随即将冯宝明抓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3309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宝明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驾驶车辆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在未销售时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宝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冯宝明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宝明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抓获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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