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冯宾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卫锋,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鹏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升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弄**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颖瑞,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剑,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宾会、金卫锋、李鹏鹏、叶升良、肖颖瑞、唐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至9月4日,被害人廖某某在本市东丽区**街**园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其微信昵称为“梦醒梦散”的微信好友发布赚钱消息后,为赚钱联系“梦醒梦散”并相继下载“澳汇APP”、“米聊APP”。后“米聊”APP中所谓“技术员”以购买比特币为诱饵,诱引被害人廖某某先后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41万元人民币。该笔被骗钱款中25万元由被告人金卫峰、李鹏鹏、叶升良在被告人冯宾会指使下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取出并转移;该笔被骗钱款中20万元由被告人肖颖瑞在云南省景洪市取出并转移;该笔被骗钱款中10万元由被告人唐剑在湖南省邵东市取出并转移。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宾会、金卫峰、李鹏鹏、叶升良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剑于湖南省邵东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肖颖瑞于云南省景洪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宾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检查笔录;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宾会、金卫锋、李鹏鹏、叶升良、肖颖瑞、唐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卫锋、叶升良、肖颖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宾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鹏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均判处被告人金卫锋、叶升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颖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晨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宾会、金卫锋、李鹏鹏、叶升良、肖颖瑞、唐剑现均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补充材料11页。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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