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晃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冯小松(绰号“小松”),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3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单元***室,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小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冯小松电话邀约易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郭某(已起诉)去外地实施盗窃,易某某、王某某、郭某均同意。因被告人冯小松等四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怕开车途中遇交警查车,便聘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作为代驾与被告人冯小松等人一同前行。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小松伙同易某某、王某某、郭某四人驾驶小型轿车搭载着代驾陈某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出发至新晃侗族自治县,途径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时,被告人冯小松与易某某、王某某、郭某四人停车,并从车内取出手套、衣服、黑色帽子进行换装及换车牌。2019年5月27日凌晨5时许,全部换好后,被告人冯小松继续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国际酒店门口露天停车场附近后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该停车场停放的一辆赣A255B8大众途昂越野车内有酒时,便先由被告人冯小松和王某某去开车门锁,随后王某某返回车内继续开车,郭某、被告人冯小松、易某某三人下车负责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赣******大众途昂越野车内的1件纪念版飞天茅台酒及木盒包装酒、纸盒包装酒共30件搬到被告人所乘坐的车内。盗窃得手后,由被告人冯小松、王某某、易某某轮流驾驶小型轿车返回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规格53度50ML*5/盒(小白),共两盒10瓶,价值人民币2098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冯小松在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镇五星村打分山组小广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赣******车辆的照片;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付款存根、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付款存根、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小松的户籍证明;
3.证人陈某、石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小松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复核笔录、辨认笔录等;
7.“晃州国际酒店”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小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小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小松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小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小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菊
检察官助理:杨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小松现羁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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