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399号
被告人冯小荣,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0*********,汉族,中专文化,合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物流有限公司及合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小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巢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冯小荣委托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冯小荣等人名义,先后成立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均为合肥市**镇安徽**商贸物流开发区筹备指挥部办公楼,公司名下均没有运输车辆,注册成立至今也均未开展任何运输业务,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冯小荣;陈某某在明知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冯小荣安排,负责上述三家公司日常管理,联系代账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小荣伙同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进项税抵扣,同时在进项税充足的情况下,以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
1、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洛阳**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3份,金额共计人民币3994823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949667.25元,价税合人民币44897906.25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99份,金额共计人民币43199726.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702795.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7902522.7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5份,金额共计人民币60646305.8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107368.9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8753674.74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4、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合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安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19份,金额共计人民币90280103.4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9868257.5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0148361.01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990份,税额人民币9607498.26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扬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份,金额共计人民币4445117.9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36005.0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981123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税额人民币526008.00元。
6、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合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安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份,金额共计人民币6548076.7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58681.5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206758.36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小荣主动至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单及发票明细、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前科情况、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贾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小荣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陈某某、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荣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一飞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小荣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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