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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小蓉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冯小蓉,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小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冯小蓉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月至2017 年11月30 日期间,被告人冯小蓉在明知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然以购买建材、合作等事项为由,共拖欠二十余人合计货款1884086元,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379800元。其中被告人冯小蓉通过ATM机转款并向卖家出示转款凭据诱骗卖家发货后又撤回转账货款的方式,于2017年11月25日,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作价38000元的货物。以相同的方式,于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作价22000元的货物。于2017年11月27日,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作价40800元的货物。

被告人冯小蓉还通过与被害人**木业业务员郭某某交易,共计拖欠**木业货款37572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40000元。通过与被害人邓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6640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5000元。通过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1900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37000元。通过与被害人**建材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5779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5000元。通过与被害人杜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14985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69350元。通过与被害人方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11037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40000元。通过与被害人**木业员工蒋某某的交易,尚拖欠货款5900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10000元。通过与被害人沈某某交易,共计拖欠货款2797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15000元。通过与被害人**木业销售员刘某甲交易,共计拖欠货款8578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20000元。通过与被害人**木业杨某某交易,共计拖欠货款8070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5000元。通过与被害人田某甲交易,共计拖欠货款59460元,其中通过ATM机转款后又撤回50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小蓉通过3次与被害人刘某乙的交易,共计拖欠货款153946元。通过与被害人唐某某的交易,共计拖欠货款344000元。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冯小蓉以合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包某某合作款46000元。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冯小蓉骗取被害人段某某5000元货款。2017年11月2日至3日,被告人冯小蓉通过与被害人王某丙交易,共计拖欠货款70300元。被告人冯小蓉通过与被害人田某乙交易,共计拖欠货款72000元。

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冯小蓉因被害人报警被彭州市桂花派出所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涉案账本、微信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转账后又撤回的方式骗取他人货物共计人民币37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冯小蓉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忠

检察官助理:周力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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