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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尚标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冯尚标,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尚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1日5时许,被告人冯尚标到丘北县锦屏镇林荫路5号门口,将任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蓝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街上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刁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2、2020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冯尚标到丘北县锦屏镇君悦华庭1号门出门左手边的停车位上,将高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街上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30元。

3、2020年9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冯尚标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小新寨村杨艳家新建的房子一楼处,将王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村民委黄庄小组进村路口处,以400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30元。

4、2020年10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冯尚标到丘北县锦屏镇常青西路78号门口,将欧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村小组的公路上,以 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被告人冯尚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分别在刁某某、李某某处扣押涉案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报案,丘北县公安局经过审查,决定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

(4)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冯尚标作案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尚标系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摩托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交被盗摩托车的相关权属材料。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分别向被告人冯尚标购买得一辆摩托车的事实。

4.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欧某某证实其摩托车、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冯尚标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9月、10月间在丘北县城区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冯尚标对盗窃地点、销赃地点以及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

7.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财物的价值鉴定情况。

8.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尚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尚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冯尚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尚标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检察官助理:周会仙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尚标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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