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冯巨银,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4********,汉族,文盲,工人,租住金湖县**道**公寓**幢**单元车库,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冯巨银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分别于,1982年6月判处拘役六个月;1983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冯巨银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巨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巨银至金湖县**街道**公寓**幢**单元车库,采用钥匙投锁入室的手段,进入莫某某租住的房间,盗窃作案4起,计窃得人民币383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冯巨银至莫某某租住的房间,窃得人民币150元。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冯巨银至莫某某租住的房间,窃得人民币33元。
3.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冯巨银至莫某某租住的房间,窃得人民币200元。
4.2020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冯巨银至莫某某租住的房间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冯巨银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冯巨银已退还莫某某人民币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锁钥匙等物证;
2.扣押清单、有关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巨银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巨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巨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巨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巨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玉中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巨银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7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7页,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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