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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应兰开设赌场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冯应兰,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小区(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应兰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9月、2011年8月、2012年2月、2014年3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五百元、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应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应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冯应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应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冯应兰伙同周某甲、羊某某、周某乙(均已判)等人,时分时合,在宜兴市**巷**号租房、宜兴市**镇**路**小区**栋**室阁楼,采用“牛牛”等形式开设赌场数十次,20-100元起克,40-500元封顶,并抽取赢钱一方的5%作为庄风。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冯应兰负责为该赌场介绍赌客,并分得好处费5000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冯应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应兰的供述和辩解和共同行为人周某甲、羊某某、周某乙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应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应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应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晶

检察官助理:刘正永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应兰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量刑建议书3份。

3.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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