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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廷爱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冯廷爱,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辅警,户籍在山西省霍州市**楼街**街**巷**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廷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冯廷爱作为代驾司机,将被害人郁某某的车牌为沪******的私家车驾驶至本市静安区长兴路168弄地下车库内。后被告人冯廷爱返回现场,用拾取的砖块打碎该车后挡风玻璃,窃得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冯廷爱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冯廷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车辆维修单据,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取现记录,证实被害人郁某某向龚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放置于涉案车辆的后备厢内,于2020年8月2日发现车辆被砸、现金失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冯廷爱出入案发现场的经过和案发现场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冯廷爱处扣押涉案的人民币40万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砸车辆上的提取物和被告人血卡的DNA检验情况。

5.被告人冯廷爱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冯廷爱的到案经过和案发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冯廷爱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廷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廷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廷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璎

检察官助理:叶书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廷爱现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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