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冯建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建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建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冯建平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自己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宿舍**楼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9月26日18时许、2020年9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冯建平在上述地点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冯建平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平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建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建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建平具有累犯、前科劣迹、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建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希
助理检察官:李维乐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建平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8432****;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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