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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建平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冯建平,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冯建平等前往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路**号**栋**号“**食品驿站”,撬锁进入该店,盗走该店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其他电动三轮车1辆。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建平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陆家村3组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建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建平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真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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