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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开义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冯开义,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组**号,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屯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开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冯开义到镇雄县**街上,趁一楼房住户罗某甲、邓某乙等家中无人之机,推门入室,盗走三户人家价值8390元的衣服、鞋子等物品及部分现金,破案后,赃物已追退失主。冯开义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2020年4月24日晚盗窃范某某家行李箱、衣服等物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罗某某、邓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冯开义的供述与辩解;3、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开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累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2-1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冯开义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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