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冯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2012年9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冯强的朋友赵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赵某某的两名女性朋友在北安市小五道街**饭店吃饭时,因赵某某的女朋友说在另外一桌吃饭的被害人朴某甲与她有身体接触,赵某某找到朴某甲进行质问,后与朴某甲发生口角欲厮打在一起被他人拉开,朴某甲一桌吃饭的五人离开饭店向步行街方向走。此时赵某某电话找来其朋友被告人冯强,让其朋友“小欣”从其出租房内拿来几把砍刀,赵某某伙同王某甲、陈某某、冯强等人持刀追至步行街五道街街口时追上对方,用刀将朴某甲身体多处砍伤。经诊断:被害人朴某甲右手开放性骨折合并伸指肌腱损伤、颜面部开放性外伤、左侧肘部开放性外伤、鼻部外伤。经法医鉴定:朴某甲颜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肢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冯强于2019年10月13日在河北省廊坊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申请书、收条、调解协议书、办案说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证明等;
2.证人庄某某、关某某、焦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朴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强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强与赵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冯强系从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冯强有期徒刑,在两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量刑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强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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