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徳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冯徳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白壁村6组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处, 使用剪刀、钳子等工具,盗割基站设备专用屏蔽铜芯线。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冯徳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同裕村龙安附近的中国铁塔公司通信基站处, 使用扳手、改刀等工具,盗走用于基站设备降温的空调内机铜管板子。
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冯徳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白壁村3组的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使用扳手、剪刀等工具,盗割基站设备房内的铜芯线。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冯徳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蓟家村新九路边的中国铁塔公司基站处,使用扳手、改刀等工具,盗割基站设备铜芯线。
201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石云村10组一基站处将被告人冯徳华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徳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冯徳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徳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附:
1.被告人冯徳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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