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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徽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冯徽,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9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吸毒,于2020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冯徽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期**栋“曾姐面馆”内吃晚饭时,乘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餐桌上的一黑色皮包盗走。经查,包内有人民币1960元现金、1台价值人民币719元的华为畅享MAX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349元的OPPOA9X手机两台手机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冯徽将所盗财物藏匿于谷山乐园2期D9栋2106房租房内。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冯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的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冯徽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徽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徽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徽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徽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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