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冯志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镇**公司。2010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冯志坪受康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以王某某、姚某某欠康某某款项不还为由,与李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王某某、姚某某采取贴身不间断跟随、非法入侵其住宅等方式讨要债务,并由王某某支付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吃饭、住宿等生活费用2000余元,滋扰、纠缠长达10多天,严重影响了王某某、姚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志坪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冯志坪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志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坪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志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志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志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冯志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建议对本起寻衅滋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宏
书记员:杨 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志坪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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