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冯志斌,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冯志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志斌,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志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冯志斌在新乡市红旗区**路**百货一楼门面房**手机专卖店,将自己的华为畅享20手机(价值1579元)以1100元抵押给陈某某。2020年10月18日冯志斌到**手机专卖店,以需要使用华为畅享20手机为由将手机借出,后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盗涉案手机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志斌的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志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志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志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草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志斌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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