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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志毅受贿、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志毅,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任**党委副书记,**(以下简称:**)所长,住茂名市**路**号**号**号房。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毅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志毅先后利用担任**副所长、负责人、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处理纠纷、案件办理、治安管理、日常检查等方面为杨某甲等人谋取利益,收受杨某甲等14人所送共计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茂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甲0.2万元

2012年,茂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区建设的**花园、**等楼盘项目被人要求强买沙石,**出警处置,妥善解决了问题。为感谢冯志毅的帮助,2012年年底的一天,冯志毅在**冯志毅的办公室收受梁某甲所送0.2万元。

(二)收受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甲0.4万元

2013年的一天,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时受到村民阻挠,冯志毅带队处警、维持秩序,在现场收受陈某甲所送的0.2万元;2014年的一天,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时受到村民阻挠,冯志毅带队处警、维持秩序,在现场收受陈某甲所送的0.2万元。以上共计0.4万元。

(三)收受**居委会主任杨某乙2万元

2013年,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乙的请托,答应安排杨某乙的侄子杨某丙到**做治安员,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的2万元。

(四)收受茂名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丁1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丁的请托,为杨某丁建设的**市场在治安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在**某路边收受杨某丁所送0.5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丁的请托,为杨某丁建设的**市场在治安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在**某路边收受杨某丁所送0.5万元。

(五)收受茂名市**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甲1万元

 2014年4月,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程某甲的请托,为程某甲在其车行被打砸案件侦破方面提供帮助,在程某甲的办公室收受程某甲所送的1万元。

(六)收受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4.5万元

2016年起,杨某甲的公司在**先后开发了“**”“**”等房产项目,项目建设期间时有矛盾纠纷并受到滋扰,**多次出警为其维持秩序。为感谢冯志毅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以及2019年春节前,冯志毅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共计4.5万元,每次1.5万元。

(七)收受茂名市**酒店老板易某某0.8万元

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以及2017年春节前,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易某某所送共计0.8万元,每次0.2万元,为茂名市**酒店在日常检查中提供关照。

(八)收受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0.5万元

2015年6月,钟某某公司与村民发生纠纷,**立案处理后平息了纠纷。2015年9月的一天,冯志毅在**楼下收受钟某某基于冯志毅的帮助和支持所送的0.5万元。

(九)收受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某**1.5万元

1.2015年下半年,全某某的公司在楼盘开发过程中,因车辆拉泥的问题受到村民干扰,冯志毅派警力维持秩序,并协调村民,帮助解决了问题。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在**楼下收受全某某所送的0.5万元。

2.2016年7、8月份,全某某的公司因开发的**楼盘项目未按时交房而与业主方进行开会协调,每次协调会冯志毅都亲自或派警力参加维持秩序。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在**大院其家楼下收受全某某所送1万元。

(十)收受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某乙0.9万元

1.2016年年中,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土地时,与周边村民发生纠纷,冯志毅指派**出警处理。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乙所送0.3万元。

2.2018年春节前和2019年春节前,冯志毅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乙所送共计0.6万元,每次0.3万元,为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加强项目周边的治安巡逻提供帮助。

(十一)收受**市场工作人员程某乙0.2万元

2017年,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程某乙请托,为**市场在纠纷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程某乙所送0.2万元。

(十二)收受社会老板曾某某1万元

2017年,曾某某在所承租的位于**居委会上**村的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时,受到村民阻挠,在**的协调下,得以解决纠纷。2017年下半年,冯志毅在**楼下收受曾某某所送1万元。

(十三)收受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1万元

2018年上半年,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丙请托,为陈某丙在土地建设中协调村民关系方面提供了帮助。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冯志毅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所送1万元。

(十四)收受茂名市**酒店老板莫某某1万元

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冯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莫某某的请托,承诺为茂名市**酒店在日常检查中给予关照,在**内收受莫某某所送1万元。

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1月16日,**辖区发生受害人杨某戊被绑架案,杨某戊到**报案并辨认指证陈某丁为对其进行绑架的嫌疑人。2013年1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3年5月25日凌晨,冯志毅带队抓获陈某丁。陈某丁到案后,陈某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梁某乙(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联系冯志毅,请求帮忙。冯志毅得知陈某丁否认绑架杨某戊的事实后,主动与陈某戊联系,两人商量后认为只要杨某戊认不出陈某丁,陈某丁就可以逃避处罚。之后,**通知杨某戊到该所制作第二次辨认笔录。杨某戊被通知到**后,冯志毅便叫**民警梁某丙重新制作杨某戊对陈某丁的相片辨认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告知梁某丙,杨某戊是不会辨认出陈某丁的。在杨某戊第二次辨认辨认不出陈某丁为犯罪嫌疑人后,冯志毅于当天指示派出所民警将陈某丁放走,之后一直没有推进该案办理,致使陈某丁至今仍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二)2015年4月24日下午16时许,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因怀疑其参股的茂名市**科技有限公司被伍某某和苏某某伪造印章,便指使赖某某带领多名男子将伍某某和苏某某强行带至**镇某工地非法拘禁,期间对二人实施电击、殴打等行为。2015年4月24日19时许,伍某某、苏某某被扭送到**。值班民警发现伍某某、苏某某伤情较重,遂将其送往茂名市石化医院诊断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时任**所长冯志毅明知伍某某、苏某某有被人殴打致轻微伤的情况,为让其朋友张某某等人不受法律追究,一直没有指示民警对伍某某、苏某某二人被殴打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致使张某某等人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信息;任职材料;违纪违法款物退赔、收缴清单;涉案案卷资料;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16万,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大,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志毅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调查部门还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志毅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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