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冯志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荣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冯志荣在其居住的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住宅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甲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五次,分别为2019年7月21日、7月31日、8月3日、8月13日、8月15日各一次。2019年08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抓获冯志荣,并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锡纸一卷。经检测,冯志荣、冯某甲的毒品尿检结果显示“冰毒”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冯某甲、黎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志荣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志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荣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志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法尧
检察官助理:林盛国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志荣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公安机关扣押冯志荣的手机一部、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锡纸一卷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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