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冯成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成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冯成富在泸州市江阳区宝来桥好利蛋糕店门口的水果摊上,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置于水果摊上充电的蓝色VIVO牌X20型手机一部。
2、2019年12月28日21时30分,被告人冯成富在泸州市江阳区大什字路口金什字楼下的烟摊位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置于烟柜桌面上的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
3、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成富在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天桥旁的建设银行门口,趁被害人S某某(印度人)不注意,盗走其放置于踏板摩托车储物格里的红米note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5元。
4、2020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冯成富在泸州市江阳区308网吧外沙发上,趁被害人闻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置于沙发上的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成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淳哲
检察官助理:宋剑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成富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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