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文军,绰号“八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宿舍**栋**号,无固定住所。200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建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家园**栋**单元**室。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伟,外号长毛、老小,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适用房**栋**室。1999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区**栋**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现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一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应萍,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适用房**栋**室。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文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孙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后三人在逃)等人结伙多次以摸奖方式诈骗单个老人钱财,冯文军、徐建华寻找到作案目标后,由冯文军扮演庄家,用自制的奖票作为道具进行抽奖,徐建华、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扮演过往群众假装参与抽奖、中奖,引诱被害人参与抽奖,吴伟负责望风,徐建华、徐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围在中间,阻止其他过路群众上前。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在冯文军得手前先行离开,冯文军得手后骑电动车逃离,徐建华、徐某甲、吴伟再扮演好事群众假意劝解、阻碍被害人追赶,然后将骗来的钱共同分掉。
1.2019年8月24日上午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孙某某、张某某7人在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对面马路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计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8月24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孙某某、张某某7人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前公交站台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9月9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孙某某、袁某某9人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前公交站台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500元。
4.2019年9月10日上午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孙某某、袁某某9人在景德镇市浮梁县新昌南路汽车站对面公交站台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300元。
5.2019年9月12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孙某某、袁某某9人在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对面马路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500元。
6.2019年9月16日上午6点多,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在浮梁县朝阳大道福万家超市对面马路边,以虚假摸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计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等6人陈述;
3.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焦应萍、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假摸奖方式诈骗他人财物6次,共计人民币13300元。被告人焦应萍、吴某甲诈骗他人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10300元,七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焦应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文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徐建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吴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焦应萍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文军、徐建华、吴伟、徐某甲、吴某甲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江某某、焦应萍取保候审在家,江某某电话号码:1364798****,焦应萍电话号码:1587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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