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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文勇贪污、受贿案)_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冯文勇,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4211965********,研究生文化,原中共党员,西藏自治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原系政协第**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四川省西充县人,户籍所在地拉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住拉萨市**房**楼**单元**房。因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经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调查,同年5月22日被该委留置。2019年11月20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拉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9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拉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文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5年2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冯文勇任西藏自治区**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冲账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11月,冯文勇安排**公司员工李某某从该公司财务以冯文勇名义借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2008年8月冯文勇使用虚开的柴油发票,安排该公司财务主管罗某某予以冲销平账。

2.2007年和2008年,冯文勇两次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达某某处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后将个人消费票据(餐饮发票、娱乐消费发票、加油票)陆续交给达某某,让其从**公司财务以接待费名义报销,冲销冯文勇从达某某处支取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文勇任西藏自治区**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西藏自治区**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拨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服务管理对象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价值3万元翡翠摆件一个、价值2.1552万元尼康相机一台及镜头一个。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广东省**规划设计院西藏负责人李某某为感谢冯文勇在**公司任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期间在工程项目上对其的关照,并希望冯文勇能在工程项目上继续关照。送给冯文勇价值人民币3万元翡翠摆件一个、价值2.1552万元尼康相机一台及镜头一个,冯文勇予以收受。

2.2015年下半年,冯文勇任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西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3.2017年年底和2018年5、6月,冯文勇任自治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两次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4.2018年,冯文勇任自治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5.2019年2月,冯文勇任自治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黑龙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某某人民币7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2019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从自治区**局冯文勇办公室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纳金管理中心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银行明细及交易凭证、项目建设合同及资料、营业执照、报销凭证及票据等书证;2.证人达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冯文勇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评估咨询报告;5.物证:翡翠摆件一个、尼康相机一台及镜头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文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文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索取他人财物,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志刚

检察员:舒  敏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冯文勇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物证:翡翠摆件一个、尼康相机一台及镜头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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