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文福、冯文康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冯文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文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271984********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预备党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路**公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于2020年6月29日、8月14日、11月8日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冯文康、冯某丙、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11日改变至我院管辖,以被告人冯文福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1月10日改变至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重新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自2014年开始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2018年加入谷某某的团队任总统计,负责向团队内成员传达项目、汇总每个项目的参与人员及缴费情况,并和团队内的组长、统计、小组长、群主等从中截留部分款项。

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将张某某的1张卡号为621700001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799585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其配套密码等资料提供给被告人冯某丙使用。2017年12月,刘某某收取被告人冯某丙10000元好处费后,按照冯某丙的要求与陈某甲一起到北京以陈某甲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后,将陈某甲的1张卡号为62178501000********的中国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2260200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8480018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其配套密码、绑定手机卡等资料提供给冯某丙使用。2019年3月,冯某丙明知被告人冯文福实施诈骗,仍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冯文福使用。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冯文福与被告人冯文康共谋后,虚构财政部工作人员陈国军的身份,编造财政部扶贫项目可以发放巨额款项的事由,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向团队内人员收取9元/人的报单费。王某甲明知项目虚假仍让团队内人员每人缴纳9+1元,替冯文福、冯文康二人收取10309人的报单费共计人民币90927元,转至被告人冯某丙提供的陈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其余款项由王某甲及组长、统计、小组长、群主等截留。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冯文福继续虚构财政部工作人员陈国军的身份,以武汉疫情捐款的名义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向团队内人员收取捐款,王某甲明知项目虚假仍替冯文福收取人民币92080元,转至被告人冯某丙提供的陈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

2020年4月,被告人冯文康虚构财政部工作人员杨晶的身份,编造财政部扶贫项目可以发放巨额款项的事由,联系谈某某向团队内人员收取29元/人的大业证书费用,共计收取人民币38600元。

2020年4月8日至8月6日,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王某甲、冯某丙、刘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赔500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某丙主动退赔8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防诈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谷某某、章某某、朱某某、高某甲、谈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梁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陶某某、阿某甲、金某某、谢某某、李某乙、阿某乙的陈述;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5微信转账截图、报单名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王某甲、冯某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王某甲、冯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冯某丙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王某甲、冯某丙、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冯某丙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文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文康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文福、冯文康、冯某丙、刘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梁平区**镇**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