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冯斌,绰号“眼镜”,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4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 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斌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院内, 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栋**单元门口的一辆红黑色神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16元) 点火位置破坏后盗走。同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里**号将被告人冯斌挡获,现场查获被盗的摩托车以及作案工具。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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