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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昌国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冯昌国,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8年、2016年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昌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冯昌国在江油市中坝镇昌明河西街荣发小区东侧路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电动车内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经认定,该被盗手机认定金额为人民币3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昌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昌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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