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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是翔、冯是凯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冯某乙、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冯是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冯是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冯是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冯是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冯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苑**栋**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毒,于2018年2月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区**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曹某某、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25日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向本院补充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曹某某、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8月28日分别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丙、刘某乙、周某某、王某丁、徐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陈某乙、晁某某、冯某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冯是翔涉嫌寻衅滋事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6日、8月26日将冯是翔涉嫌寻衅滋事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8月6日、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冯是翔伙同冯是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张城村租赁房屋设置办公地点,聘任曹某某为团队经理,招募、纠集冯某乙、邱某某、韩某某、王某甲、丁某甲、尤某某、贾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信息,利用“今借到”、“米房”等网络借贷平台,以未经注册的 “信泰金融公司”名义,收取30%以上高额利息,借款周期3-7天,非法从事网络套路放贷业务,通过实施威胁辱骂、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软暴力方式催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是翔为首要分子,冯是凯为重要成员,冯某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集团成员先采取电话短信辱骂、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方式进行催债;仍催收不到的交给被告人冯是凯,其采取电话辱骂、电话短信轰炸、制作并发送淫秽、灵堂等PS图的方式持续滋扰借款人及亲友;仍催收不到的大额借款由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邱某某到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居住地、单位等地方进行滋扰催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借款人及亲友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冯某乙对6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曹某某对3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甲对4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韩某某对4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甲对3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贾某某对4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刘某乙对3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甲对3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乙对2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尤某某对2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冯某甲对2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管某某对2名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邱某某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4起。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联系被害人罗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因罗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是翔等人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短信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方式向罗某某催收二个多月、向罗某某的朋友刘某乙软暴力催收一个多月。

2.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联系被害人冯某丁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三次共计6000元,扣除砍头息1800元,要求冯某丁在“今借到”上签署三张共计6000元的借条。后为了追讨高额利息,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短信轰炸的方式对冯某丁催收近两个月,以电话或者短信轰炸方式对冯某丁母亲王某戊、父亲冯某戊进行催收,严重影响冯某丁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3.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联系被害人戴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二次共计20000元,扣除砍头息6800元,要求戴某某在“存证云”上签署二张共计30000元的借条。后因戴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轰炸、欲上门催收等方式向戴某某进行催收。

4.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向其高利放贷三次共计80000元,要求周某某在“存证云”上签署三张共计80000元的借条。后因周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周某某催收。催收未果后,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与冯某乙驾车前往周某某户籍地,将拍摄的借款人父亲单位照片转发恐吓施压催款。

5.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通过邱某某介绍,向被害人王某丙非法高利放贷二次40000元,扣除砍头息25000元,要求王某丙书写5万元借条一张。后因王某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疑人冯是翔、冯是凯采取威胁恐吓、短信辱骂等方式向王某丙催收。

6.2018年8月20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徐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十一次共计141500元,扣除砍头息39700元,要求徐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部分借条共计54000元。后因徐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邱某某等人采取电话威胁恐吓、到徐某甲工作单位村委会、在徐某甲家门口拉挂横幅、未经允许进入徐某甲父亲徐某乙家等方式向徐某甲软暴力催收,严重影响徐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7.2018年10月份到12月份,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付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数次,最后二次放贷合计13000元。后因付某甲未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人冯某乙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以及发送PS照片等不同方式向付某甲及其前妻谢某甲、前妻谢某甲弟弟谢某乙、父亲付某乙进行催收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催收未果后,被告人邱某某与冯是凯乘坐飞机到达付某甲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继续对付某甲施压催收,严重影响付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8.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高某甲向其放贷数次,最后二次放贷共计57000元,扣除砍头息17000元,要求高某甲在“借据商行”上签署二张共计57000元的借条。后因高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某乙,采取威胁到门上催款、恐吓送花圈、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向高某甲催收、以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对高某甲父亲高某乙、单位同事晁某某、同学冯某丙进行催收。未果后,被告人邱某某与冯是翔、冯是凯驾车前往甘肃省兰州市高某甲的住处,对高某甲继续施压催收,严重影响了高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9.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杨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二次共计10000元,扣除砍头息共计3000元,并要求杨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10000元借条。后因杨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某乙采取电话威胁辱骂、滋扰亲友的方式向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催收。

10.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许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一次1500元,扣除砍头息450元,要求许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共计1500元的借条。后因许某某未及时偿还,被告人冯某乙采取点威胁恐吓、电话短信轰炸、发送PS照片等方式向许某某、许某某妻子王某己、许某某舅哥王某庚催收一个星期左右。

11.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冯某乙联系被害人欧阳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并要求欧阳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1000元借条。后因欧阳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某乙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轰炸等方式对欧阳某某进行催收。

12.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联系被害人杨某丙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并要求杨某丙在“今借到”上签署1000元借条。后因杨某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曹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方式进行催收。

13.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李某甲多次向其非法高利放贷六次共计16600元,扣除砍头息4900元,要求李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共计16600元的借条。后因李某甲未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人曹某某采取电话威胁、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李某甲及其母亲杨某丁进行催收。

14.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辛(安徽合肥)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后因王某辛未及时还款,被告人曹某某采取电话辱骂、发送PS照片、短信电话轰炸等方式向王某辛催收。

15.2018年8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联系被害人张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3000元,扣除砍头息1000元,要求张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3000元的借条。后因张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丁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等方式,向张某甲及其女朋友朱某甲、姐姐张某乙进行软暴力催收,严重影响张某甲的工作和生活。

16.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丁某甲联系被害人刘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5000元,扣除砍头息1700元,要求刘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5000元的借条。后因刘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丁某甲采取威胁辱骂、侮辱诽谤、滋扰亲友的方式向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乙进行催收。

17.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丁某甲联系被害人赖某甲陆续多次向其非法高利放贷。后因赖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丁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向赖某甲进行催收近三个月,同时以电话轰炸、欲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赖某甲父亲赖某乙催收。

18.2018年8月6日,被告人丁某甲联系被害人赵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5000元,扣除砍头息1600元,并要求赵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5000元借条。后因赵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丁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等方式对赵某甲进行催收,以电话轰炸方式对振远父亲赵某乙进行催收。

19.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害人佟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3000元,扣除砍头息1100元,要求佟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6000元的借条。后因佟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等方式向佟某甲进行催收一个多月、采取电话威胁辱骂方式向佟某甲母亲进行催收、采取电话轰炸方式向佟某甲父亲佟某乙催收,严重影响佟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20.2018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害人杨某戊并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一次2000元,扣除砍头息800元,要求杨某戊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4000元的借条。后为了追讨利息,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电话短信轰炸的方式对杨某戊及其亲友妹妹杨某己进行催收。

21.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害人胡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2000元,扣除砍头息700元,并要求胡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4000元借条。后因胡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胡某某、电话辱骂胡某某母亲张某丙的方式进行催收。

22.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联系被害人钱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五次共计14000元,扣除砍头息共4200元,并要求钱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借条。后因钱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韩某某采取转贷平账方式垒高债务,非法获利7000元,并采取电话辱骂威胁的方式向钱某某催收四五天,以电话辱骂、发送PS照片的方式向钱某某母亲刘某某进行催款。

2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联系被害人杨某庚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并要求杨某庚在“今借到”上签署1000元借条。后因杨某庚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韩某某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短信电话轰炸、发PS图等方式向杨某庚催收。

24.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辛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500元,扣除砍头息450元,并要求王某辛在“今借到”上签署1500元借条。后因王某辛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韩某某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对王某辛及其妻子王某壬进行催收。

25.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丁向其高利放贷。后因张某丁未及时还款,冯是翔采取电话威胁要找单位领导等方式向张某丁女儿张某戊催收、以短信辱骂、电话轰炸方式向张某丁丈夫王某癸进行催收。未果后,冯是翔与冯是凯、邱某某驾车前往张某丁居住地济南市继续施压进行催收。

26.2018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乙联系被害人姚某甲向其陆续多次非法高利放贷。后因姚某甲未及时还款,2018年3月至9月左右,被告人王某乙等人采取电话威胁辱骂、打爆亲友通讯录等方式对姚某甲进行催收近半年,以短信电话轰炸、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姚某甲丈夫经龙、父亲姚某乙、母亲张某己进行软暴力催收二个月至半年不等,严重影响了姚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27.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联系被害人李某乙并向其非法高利放贷2000元,扣除砍头息800元,并要求李某乙在“今借到”上签署4000元借条。后因李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王某乙采取威胁辱骂、电话短信轰炸的方式向李某乙及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进行催收。

28.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尤某某联系被害人杨某辛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500元,扣除砍头息700元,并要求杨某辛在“今借到”上签署3000元借条。后因杨某辛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尤某某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短信轰炸、爆通讯录等方式对杨某辛催收一个多个星期,杨某辛精神压力较大欲自杀。期间,被告人尤某某还以电话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对杨某辛的妻子陈某丙、父亲杨某癸进行催收,严重影响杨某辛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29.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尤某某联系被害人冯某己向其非法高利放贷2000元,扣除砍头息800元,要求冯某己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4000元的借条。后为了追讨利息,被告人尤某某采取威胁辱骂、电话轰炸、滋扰亲友的方式向冯某己、冯某己的父亲冯某庚、冯某己的母亲梁某某进行催收。

30.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联系被害人梁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一次1500元,扣除砍头息450元,要求梁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一张1500元的借条。后因梁某某未偿还借款,被告人刘某乙采取电话威胁辱骂、发送PS照片的方式向梁某某朋友肖某某进行催收一个星期,以电话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向梁某某的丈夫苗某某进行催收。

31.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联系被害人方某甲向其高利放贷六次共计11500元,扣除砍头息3900元,要求方某甲在“今借到”、“有凭证”平台上签署借条。后因方某甲未能偿还最后一次借款,被告人刘某乙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向方某甲及其母亲王春芳、父亲方某乙进行软暴力催收。

32.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乙联系借款人朱某乙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三次共计4500元,扣除砍头息共1400元,并要求朱某乙在“今借到”上签署3张共4500元借条。后因朱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刘某乙采取电话威胁恐吓、欲爆通讯录等方式向朱某乙强行索要逾期费100元。 

33.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害人王某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并要求王某子在“今借到”上签署1000元借条。后因王某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陈某甲采取短信辱骂、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片等方式对王某子进行催收,以电话轰炸的方式向王某子妻子王某丑、朋友刘某丁催收,每天五六次连续一个星期,严重影响王某子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34.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害人丁某乙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两次共计2000元,扣除砍头息600元,要求丁某乙在今借到上签署二张2000元的借条。后因丁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陈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向丁某乙及其朋友孙某丙、父亲丁某丙进行催收。

35.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害人叶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1000元,扣除砍头息300元。后因叶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陈某甲采取威胁辱骂、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方式向叶某某进行催收十多天,以电话威胁送花圈、电话短信轰炸方式向叶某某丈夫王某辛进行催收。

36.2018年3月1日至3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辛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两次共计7000元,扣除砍头息4750元,要求张某辛在今借到上签署二张14000元的借条。后因张某辛未及时还款,被告人贾某某采取电话轰炸、电话滋扰亲友等方式向张某辛催收。

37.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丁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三次共计12000元,扣除砍头息4750元,要求王某丁在“今借到”上签署二张24000元的借条。后因王某丁未及时还款,被告人贾某某采取电话短信语言威胁、电话轰炸滋扰王某丁及其妻子孙淑甲的方式催收。期间,王某丁父亲王林福收到很多催收电话。

38.2018年3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被害人乔某乙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一次3000元,扣除砍头息1200元,并要求乔某乙在“今借到”上签署6000元借条。后因乔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贾某某采取电话威胁恐吓、欲爆亲友通讯录等方式向乔某乙及其亲友催收。

39.2018年3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联系被害人温某某向其非法高利放贷3000元,扣除砍头息1300元,并要求温某某在“今借到”上签署翻倍金额6000元借条。后因温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贾某某采取威胁辱骂、滋扰亲友的方式向温某某及其亲友进行催收。

40.2019年6月14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冯某甲联系被害人高某甲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二次共计3500元,扣除砍头息共1050元,并要求高某甲在“今借到”上签署2张共3500元借条。后因高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某甲采取威胁恐吓、打通讯录人员电话的方式对高某甲进行催收,以电话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的方式对高某甲母亲高某乙、父亲高某丙、表哥高某丁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了高某甲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期间,还向高某甲的舅舅高某戊电话催收两次。 

4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冯某甲联系被害人刘某丁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一次1500元,扣除砍头息450元,并要求刘某丁在“今借到”上签署1张1500元借条。后因刘某丁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冯某甲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向刘某丁进行催收、以电话轰炸、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刘某丁的父亲刘某戊、母亲李某丁、舅舅李某戊进行催收,严重影响刘某丁及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42.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管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寅,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三次共计11000元,扣除砍头息共3300元,并要求王某寅在“今借到”上签署4张共11000元借条。后因王某寅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管某某采取电话威胁辱骂、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向王某寅、单位同事乔某乙催收,王某寅被迫离职,严重影响王某寅和亲友的工作和生活。

43.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联系被害人刘某己向其非法高利放贷二次共计5000元,扣除砍头息1500元,并要求刘某己在“今借到”上签署2张共5000元借条。后因刘某己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管某某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电话轰炸的方式向刘某己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前科劣迹调查表、Ps照片、转账截图、户籍证明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等笔录;

7.电子数据。

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400元、韩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丁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411元、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6845元、尤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冯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刘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王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刘某乙、陈某甲、管某某、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贾某某、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冯某甲、王某乙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从张某壬(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400余条,并将购买的信息用于高利放贷并采取威胁辱骂、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催收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公民信息截图、转账截图、通讯录明细、户籍证明书证;

3.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以及涉案人张某壬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冯是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在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刘某乙、陈某甲、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贾某某、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冯某甲、王某乙、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曹某某、尤某某、陈某甲、冯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管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洪利

相恒林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贾某某、王某甲、曹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是翔、冯是凯冯某乙、尤某某、冯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电话号码:1771473****)、王某乙(电话号码:1366645****)、管某某(电话号码: 1982613****)、邱某某(电话号码:182218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卷宗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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