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黎汉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2005年1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2007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晋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6年4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汉洲、冯晋文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6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宋某乙(已判决)经合谋后,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万福村万兴屯水泥道,由被告人宋某甲驾驶桂RK****号两轮摩托车搭载宋某乙,两人尾随驾驶女装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庞某某至万兴屯路口处,然后由宋某乙动手抢走被害人庞某某挂在摩托车踏板处的挎包。由于被害人庞某某抓住挎包不放手,宋某乙用力拉扯挎包致使被害人庞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并被拖行了约5米,导致挎包被抢走以及被害人庞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被抢走的挎包内有一台酷派牌手机以及现金等物品。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的手机价值350元人民币。
二、盗窃罪
2018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黎汉洲、宋某甲、冯晋文经合谋盗窃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中昂翠屿湖工地宿舍,将宿舍内被害人詹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的手机盗走,后由被告人宋某甲进行销赃,三人分占赃款。经价格认定,被害人詹某某被盗的OPPO 牌手机价值709元人民币,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酷派牌手机价值357元人民币,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536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黎汉洲、宋某甲、冯晋文经合谋盗窃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园盛景建筑工地宿舍,将宿舍内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汤某某的手机盗走,后由被告人宋某甲进行销赃,三人分占赃款。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黄某甲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400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522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乙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895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1602元人民币,被害人汤某某被盗的OPPO 牌手机价值12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汤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黎汉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汉洲、宋某甲、冯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汉洲、冯晋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汉洲、宋某甲、冯晋文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式九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白坭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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