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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晓军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冯晓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2201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万州区**路**号**单元**,现住万州区**社区**栋**单元**。2000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晓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冯晓军在万州区王牌路百步梯巷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某约0.4克冰毒和0.09克麻古。

2.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晓军在万州区**社区**栋**单元**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某约0.4克冰毒和0.09克麻古。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冯晓军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5小包,经称量共净重6.1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十一种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冯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晓军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扣押、封存、称量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晓军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晓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晓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晓军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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