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冯晓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乡**村**号。2012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案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邝石坤,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镇**。2018年3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次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家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号。1999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华平。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次日因患病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村**。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阎文亮。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晓辉、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王子晴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值班律师谢熏娜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律师孙华平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应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律师阎文亮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马心华、冯晓辉等人在本区**镇**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停车场一简易棚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扑克牌赌“三公”形式赌博。被告人马某某、冯晓辉是赌场老板和股东,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落实场地、联络赌客、保管水金及参赌,被告人梁家升、何某某负责打荷抽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介绍赌博场地,被告人邝石坤、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等人在赌场放数,从赌场水金中获取利益。
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等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约10余万元。同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晓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孙某乙、陈某乙、卢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程某某、游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晓辉、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晓辉、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晓辉、邝石坤、梁家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晓辉、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陈冰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晓辉、马某某、邝石坤、梁家升、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应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25、17728066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扑克牌9副、手机13部、pos机1台及赌资83856.5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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