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月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冯月,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郫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我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冯月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一段62号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冯月在上述地址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月在上述地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4.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冯月在上述地址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5.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冯月在上述地址以17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冯月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大天路296号“希岸酒店”1414号其租住房间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6袋,共计5.32克;从其租住的房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6.27克以及吸毒工具、电子称等物品。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月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1.5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冯月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