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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有才、冯志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冯有才,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长葛市**纺织有限公司河南**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河南省长葛市长兴**东路**小区花园**号。被告人冯有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志安,男,196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组。被告人冯志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冯有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8月2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有才系河南省长葛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5月前,**纺织公司在河南省境内向贷款机构、个人借款,因逾期未还,多次被起诉并被判决归还欠款近2000万元。被告人冯有才为解决**纺织公司缺乏经营资金及归还到期欠款的问题,于2015年5月在苏州成立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安排被告人冯志安至苏州**投资管理有限担任总经理并对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该公司通过组织培训、业务员散发传单等方式,以投资纺织厂、扩大生产为名,承诺支付年息15%至18%为投资回报,吸引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至2017年9月共计骗取百余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共计2900余万,支付利息共计293万余元,其余人民币2600余万被被告人冯有才用于归还欠款、购买机器设备及棉纱原料。

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冯某某退出赃款8万元,**纺织公司的部分机器被公安机关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病历资料、暂扣款(物)专用收据、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冯志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冯有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冯志安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有才、冯志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谭秀萍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志安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冯有才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赃物粗砂机2台、并条机2台、离心风机2台、抓棉机6台、细纱机2台被公安机关查封于河南省长葛市**纺织有限公司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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