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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杰虚开增值税用发票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冯杰,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锡市**暖通设备厂负责人,住无锡市滨湖区**园**号**室(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冯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冯杰在经营无锡市**暖通设备厂期间,通过王某某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暖通设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80720.55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冯杰介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9601.99元。

被告人冯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税款已经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杰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杰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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