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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樊某诈骗罪)(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区,住**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樊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2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冯某在一款名为“微博”的APP中,向一个名为“口罩、熔喷布”的好友群中发布卖口罩的信息,后洛宁县**镇**村胡某某通过该群与冯某互加微信好友,冯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自称有口罩售卖。两人商谈后胡某某转账给冯某7200元,欲购买2000个口罩,付款后冯某未给胡某某发货,胡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冯某联系,冯某均无应答。

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在新浪微博上称自己售卖口罩,洛宁县**镇**村*组胡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樊某互加微信好友。胡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a1850066****)分四次(7560元、684元、2730元、780元)向樊某的微信(微信名:海王,微信号:suuu***)转账11754元,樊某收款后便将胡某某微信拉黑,当天晚上将骗来的钱在网站上(AJ***.com)以刮刮乐的方式赌博输光。

冯某、樊某到案后,家属将诈骗赃款全部退回受害人胡某某,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被告人冯某、樊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受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樊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海平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樊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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