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方管240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李店镇余岗村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社旗县赊店镇中骡店街居民屈某发生碰撞,造成屈某死亡、豫A*****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死者屈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3月8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检察员助理:张宏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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